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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汝民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曾孝养诉何小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孝养,何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保字第65-1号原告曾孝养,男。被告何小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孝养与被告何小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孝养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被告何小东的红岩牌重型卸货车(车架号LZFH25M407D001155,发动机号:6CK260-2B407070640)采取保全措施,原告曾孝养以自有的银行存款72510元(中国农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县支行账号:9010XXXXXXXXXXXXXXXX,金额为4251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汝城县支行账号4301XXXXXXXXXXXXXXXX,金额为3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曾孝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何小东的红岩牌重型卸货车(车架号LZFH25M407D001155,发动机号:6CK260-2B407070640)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12个月,即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14年12月23日止,扣押期限内不得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等一切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朝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辰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