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邹平县华泰石化燃料有限公司与宁治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平县华泰石化燃料有限公司,宁治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商初字第21号原告:邹平县华泰石化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黛溪办事处十里铺村。法定代表人:傅民选,经理。被告:宁治田。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平县华泰石化燃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治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平县华泰石化燃料有限公司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1元,减半收取476元,由原告邹平县华泰石化燃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房超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赵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