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9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李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990号罪犯李仪,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9日作出(2010)荣法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该案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终字第2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3年10月11日以罪犯李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李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8月7日起至2016年8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南洪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