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巴州民初字第28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齐锦春与胡登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巴州民初字第2800号原告齐锦春,男,生于1971年,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石睿,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登万,男,生于1965年,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庞红松,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清文,巴中市巴州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锦春与被告胡登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锦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00元,减半收取21800元由原告齐锦春负担。审 判 长 万 明人民陪审员 张华珍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知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