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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5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陈强与梁昌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强,梁昌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5147号申请执行人陈强。被执行人梁昌义。申请执行人陈强与被执行人梁昌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交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龙交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 雄审判员 黄健雄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