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调确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魏敏、龙岩中宝汽车有限公司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敏,龙岩中宝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调确字第2号申请人魏敏,居民。申请人龙岩中宝汽车有限公司,住所��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物流大道336号。法定代表人赵贵明,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魏敏与申请人龙岩中宝汽车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该纠纷经新罗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龙门分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龙岩中宝汽车有限公司自愿退还申请人魏敏交纳的订金30000元,该款当场付清。二、本起纠纷就此了结,各申请人今后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达 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笑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