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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张志勇与廖岳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勇,廖岳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533号原告张志勇,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个体工商户。被告廖岳新,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勇与被告廖岳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勇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张志勇负担。审判员  唐X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