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相商初字第10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上海三嵩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与苏州联发电机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三嵩精密机电有限公司,苏州联发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宋体仿宋黑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相商初字第1054-1号原告上海三嵩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玉阳路1088弄51号厂房。法定代表人黄文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建华,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联发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健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长华,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一纯,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三嵩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联发电机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三嵩精密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联发电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3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2739元,由原告上海三嵩精密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施 磊代理审判员 余琼琼人民陪审员 邱玉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