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民一初字第25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邱某某诉伍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民一初字第2555号原告邱某某,女,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被告伍某某,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与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明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江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