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商初字第25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陈兴祥与徐云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祥,徐云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2574号原告:陈兴祥。委托代理人:朱顺德。委托代理人:杨越夫。被告:徐云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祥诉被告徐云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黄 园人民陪审员 俞海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