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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商初字第25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陈兴祥与徐云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祥,徐云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2574号原告:陈兴祥。委托代理人:朱顺德。委托代理人:杨越夫。被告:徐云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祥诉被告徐云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黄 园人民陪审员  俞海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