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光民特字第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克荣申请宣告皮大英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克荣,皮大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光民特字第013号申请人唐克荣,男,生于1961年7月20日,汉族。被申请人皮大英,女,生于1968年9月21日,汉族。申请人唐克荣申请宣告皮大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唐克荣诉称,被申请人皮大英系申请人唐克荣弟媳,申请人之弟唐某某于2004年8月27日死亡,弟媳皮大英于2004年年底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被申请人皮大英之子唐某甲现随申请人唐克荣生活。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皮大英失踪。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皮大英,女,生于1968年9月21日,汉族。系申请人唐克荣弟媳。申请人之弟唐某某(系皮大英丈夫)于2004年8月27日因病死亡,2004年被申请人皮大英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被申请人皮大英之子唐某甲现随申请人唐克荣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7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皮大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限已届满,皮大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皮大英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申请人唐克荣申请宣告皮大英失踪,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皮大英为失踪人。二、指定唐克荣为失踪人皮大英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小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