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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盐民终字第2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陈将、宋金花与盐城市国飞绿色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鑫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盐城市国飞绿色置业有限公司,陈将,宋金花,上海鑫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民终字第2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国飞绿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人民中路91号。法定代表人林财发,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将,无固定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金花,无固定职业。原审被告上海鑫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3918号201室。法定代表人詹学平,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盐城市国飞绿色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将、宋金花、原审被告上海鑫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3)亭民初字第3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市国飞绿色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2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盐城市国飞绿色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盐城市国飞绿色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为270元,本院决定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治代理审判员 高 翔代理审判员 胡廷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袁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