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吴向东与刘玉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向东,刘玉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031号申请执行人吴向东。被执行人刘玉建。吴向东诉刘玉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40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玉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向东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玉建名下的银行存款53408元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