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初字第20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振泽物业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振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2094号原告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劲松,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刘振泽,住兴隆县兴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刘振泽物业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利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