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终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李维安与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维安,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4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维安,男,195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代理人:王铸,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维国,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维安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3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30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燕代理审判员 彭 亮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欧阳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