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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杜晓燕与司新林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晓燕,杜晓燕共向被申请人提供货物计货款213566元,司新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1091号申请人杜晓燕,女,汉族,生于1985年9月5日。被申请人司新林,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25。请求事项:请求对被申请人司新林在甘肃金桥村镇银行武都支行的存款予以诉前保全,保全金额共计60000元。事实与理由:申请人杜晓燕共向被申请人提供货物计货款213566元,经多次催要未果,现得知被申请人有存款6万余元,依照民诉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对此款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杜晓燕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司新林甘肃金桥村镇银行武都支行的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后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