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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重庆和平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傅洪,陈晓利等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421号原告重庆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25-31号北辰名都19B室,组织机构代码20282569-2。法定代表人赵开源。委托代理人杨界,重庆市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鸣秋,女,汉族,1979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傅洪,男,汉族,1974年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苏玉国,男,汉族,1985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霸州市东段乡马家堡村13号。被告陈晓利,女,汉族,1972年7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XX,女,汉族,1969年4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周修菊,女,汉族,1963年8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傅洪、陈晓利、XX、周修菊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重庆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金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志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