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耀执恢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鲁振良与被执行人陶小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振良,陶小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耀执恢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鲁振良,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下岗职工,住铜川市耀州区。被执行人陶小航,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村民,现住铜川市。鲁振良与陶小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的(2011)耀民初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陶小航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鲁振良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83435.7元。本案在执行中,于2013年9月29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9月30日向陶小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鲁振良支付损失81435.7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合计3878.4元的义务,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1167元。但陶小航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陶小航于2013年2月6日支付赔偿款500元,于2013年9月30日支付赔偿款2000元,2013年12月18日支付赔偿款500元。以上共计3000元。本院依法查询陶小航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和车辆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1)耀民初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第二项所确定的84435.7元标的额中3000元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建文审 判 员 张彦锋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满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