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盱管民初字第0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陈一敏与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新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一敏,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新沂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盱管民初字第0442号原告陈一敏。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新沂分公司。原告陈一敏与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新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由代理审判员孙在桐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一敏诉称,2012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工程能不经营承包协议,参与承包南京卓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厂房工程项目,并交纳保证金100000元,后因被告原因,工程一直延期至今。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准被告支付原告保证金100000元、违约金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陈一敏在诉状中所列的被告的诸多的不能送达到,且原告陈一敏不能确定被告的具体住所地,无法确定明确的被告,因此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驳回其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一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600元,退还原告陈一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帐号:341201040002554)代理审判员 孙在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