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法民初字第072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与晏宗仁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晏宗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7266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613265-2,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路99号。法定代表人黄小京,行长。委托代理人邓芳(特别授权),男,汉族,系该行职工,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潘德才,男,汉族,系该行职工。被告晏宗仁,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与被告晏宗仁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晏宗仁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和小彬人民陪审员 冉龙菊人民陪审员 周小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谭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