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田民一初字第03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田民一初字第03248号原告:王某,女,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高某,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黄 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成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