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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民一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刘某兰与蔡某华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兰,蔡某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一初字第701号原告刘某兰,女。委托代理人陈某方,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蔡某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兰与被告蔡某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兰负担。审 判 员  谭赞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