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资民一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刘某兰与蔡某华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兰,蔡某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一初字第701号原告刘某兰,女。委托代理人陈某方,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蔡某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兰与被告蔡某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兰负担。审 判 员 谭赞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