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泊民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邵某与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川,邵亮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泊民初字第1711号原告邵川,男,汉族,住泊头市。被告邵亮,男,成年,汉族,住泊头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邵川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锡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