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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泊民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邵某与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川,邵亮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泊民初字第1711号原告邵川,男,汉族,住泊头市。被告邵亮,男,成年,汉族,住泊头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邵川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锡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