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游民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游民管字第1号原告薛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受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杨某某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杨某某户籍所在地为梓潼县,且并未离开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应当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杨某某住所地梓潼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被告杨某某的户籍所在地为梓潼县,现并无证据证实被告杨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在本院辖区以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杨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梓潼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员 谌 臻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凤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