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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6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XX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617号罪犯XX,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1日作出(2010)江法刑初字第398号刑事判决,认定XX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不服上诉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8日作出(2010)渝一中法刑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3年11月22日以罪犯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XX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四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9月5日起至2021年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心平审判员  杨永能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