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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5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吴孝有与戴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孝有,戴苏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5394号原告吴孝有。委托代理人焦方文。被告戴苏成。原告吴孝有诉被告戴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孝有的委托代理人焦方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苏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孝有诉称,被告因孩子上学资金困难等原因,向原告陆续借款6万元,于2011年1月12日写借条一份,言明2011年12月前归还,2012年11月1日再一次承诺在2011年11月底前还清,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3年5月还借款2万元,余款4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以种种理由拒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7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戴苏成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2日,被告家中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载明“今借吴孝有人民币计陆万元正,于2011年12月前归还”。借款期满后,被告已还原告2万元,余款4万元被告未还,并于2013年7月23日,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欠吴孝有款项定于2013年10月2日前归还,承担利息计人民币¥柒仟元正”。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经原告催要未果,故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借条、承诺各一份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损失,被告出具给原告承诺书时,自愿承担利息7000元,经审查,该约定未超出法律规定,应予保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苏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孝有借款人民币4万元及利息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告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燕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