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刑初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安刑初字第01号公诉机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军、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陈某某未对审判员、书记员及公诉人提出回避申请,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多年前从他人处获得火药枪两支,后一直存放家中。2013年10月30日,被安县公安局桑枣派出所民警在其家中查获。经鉴定,查获的两支枪支,一支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另一支已不具备枪支鉴定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鉴定意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欧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戎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