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法民初字第02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袁树国、吴孝珍与袁树权排除妨害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孝珍,袁树国,袁树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法民初字第02335号原告吴孝珍,女。原告袁树国,男。被告袁树权,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树国、吴孝珍与被告袁树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树国、吴孝珍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树国、吴孝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树国、吴孝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袁树国、吴孝珍负担。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