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小民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许紫开与山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紫开,山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初字第1934号原告许紫开,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小店区紫开租赁站业主,住太原市。被告山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346号。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紫开与被告山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紫开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紫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紫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03元,由原告许紫开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潘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