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遂民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原告亓志强与被告亓俊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遂民初字第1331号原告亓志强,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亓俊海,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亓志强与被告亓俊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亓志强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亓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亓志强负担75元。审判员 韩 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上官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