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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什邡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杨达申请执行刘尧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达,刘尧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什邡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杨达,男,住眉山市东坡区万胜镇。委托代理人:杨学明,男,住眉山市东坡区万胜镇。被执行人:刘尧文,男,住什邡市湔氐镇。申请执行人杨达与被执行人刘尧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的(2013)什邡民初字第6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尧文之妻目前患卵巢腺癌需大量费用治疗,自己原所有的“比亚迪”汽车已变卖用于其妻治病开支。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杨达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什邡民初字第6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朝 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欧阳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