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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孟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孟某。委托代理人郭兵魁。被告胡某,邢台县南石门镇大石头庄村。原告孟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孟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继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