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孟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孟某。委托代理人郭兵魁。被告胡某,邢台县南石门镇大石头庄村。原告孟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孟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继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