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9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效林与鲁建光、陈怀全、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效林,鲁建光,陈怀全,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950号原告刘效林。被告鲁建光。被告陈怀全。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39号2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效林诉被告鲁建光、陈怀全、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效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允忠审 判 员  刘长永审 判 员  尹则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