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足法民初字第01156号原告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20381-3),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北环东路244号附43号。法定代表人颜台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坤建,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岚岚,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国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国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魏国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魏国勋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群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