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95号原告陈某某,女,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梅河口市。被告庞某,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玉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所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