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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思执行字第43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厦门喜玛拉雅设计装修有限公司与厦门盘古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喜玛拉雅设计装修有限公司,厦门盘古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思执行字第4356-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喜玛拉雅设计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吕岭路75-77号长安大厦20A,组织机构代码26012917-7。法定代表人胡若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成光、吴云霞,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盘古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洪文五里88号2102室。法定代表人陈以琳,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厦门喜玛拉雅设计装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盘古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思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盘古投资办公室软装饰设计布置及采购合同》项下的家具、灯具、饰品及装饰画等物品,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6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吴燕航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公司已倒闭,无房、车或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思执行字第435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魏松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雅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