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潘民一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潘民一初字第00040号原告:苏某某,女,1985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潘集区区政府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陶某某,男,1974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仲米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