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玉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杨凯生与玉田县新时代汽车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凯生,玉田县新时代汽车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玉民初字第353号原告杨凯生,农民。被告玉田县新时代汽车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开发区纪家庄。法定代表人:马韬,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凯生与被告玉田县新时代汽车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凯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杨凯生负担。审 判 长 廉立伟审 判 员 刘连友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笪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