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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梁某、陈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陈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133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被告人陈某。2009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1年4月20日刑满释放。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3年8月25日被羁押,2013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3)3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赖正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4日下午和8月25日上午,被告人梁某与被告人陈某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观澜大布巷河边两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王某。2013年8月25日晚上21时许,王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梁某要求购买毒品,约定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观澜大布巷河边见面交易。梁某携带毒品来到约定地点与王某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缴获了涉案毒品三小包。随后,民警在梁某的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新塘村荣辉花园XX房将陈某抓获归案,并搜出毒品三小包。经鉴定,缴获的毒品中有6.24克含有海洛因;有1.7克含有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告人梁某、陈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缴获的毒品(照片)、身份资料、情况说明、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尿检报告单、通话记录、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梁某、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属于累犯,现又犯贩卖毒品罪,属于毒品犯罪的再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三、缴获的含海洛因成分的毒品6.24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7克,依法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黄  耀  东人民陪审员 麦  柏  灵人民陪审员 麦  兆  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治  燕书 记 员 王丹霞(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