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李海民诉娄本浩诉前保全财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海民,娄本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李海民,男,1955年08月0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娄本浩,男,1982年02月16日,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系鲁R8A0**号单排货车车主。申请人称:2013年12月8日15时50分许,娄本浩无证驾驶鲁RA80**号单排货车沿黄河大堤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黄河大堤163KM+100M处时,与同方向李海民骑的两轮自行车发生事故,致使两车损坏,李海民受伤。经东明县交警大队认定,娄本浩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海民无事故责任。申请人李海民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娄本浩所有的鲁R8A0**号单排货车,申请人李海民以陈秀昌所有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定活两便储蓄存单(账号:0306**************,金额:1万元)一张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海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娄本浩所有的鲁R8A0**号单排货车至东明县易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宫金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彦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