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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水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刘云廉与罗荣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云廉,罗荣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水保字第1-1号申请人刘云廉,女,汉族。被申请人罗荣导,男,汉族。申请人刘云廉与被申请人罗荣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罗荣导所有的粤B897**号牌小型轿车壹辆。经审查,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便于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罗荣导所有的粤B897**号牌小型轿车壹辆。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拍卖、抵押、租赁、赠与或以其他形式处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卜 健审 判 员  张运强代理审判员  于海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赖 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