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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民初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曾金平与穆微微,洪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金平,穆微微,洪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初字第2761号原告曾金平被告穆微微被告洪彩霞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金平与被告穆微微、洪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金平于2013年12月23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穆微微、洪彩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曾金平申请撤回对穆微微、洪彩霞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金平撤回对穆微微、洪彩霞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417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7元、保全费1120元,由曾金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军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盛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