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双民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梁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双民初字第00122号原告梁某,女,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曹某,男,195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3年12月23日以被告曹某现在不同意离婚,其先撤回起诉,待六个月后再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梁某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凤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雒文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