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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016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王辉与宁国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品菊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宁国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品菊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1684号原告:王辉,男,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洪梅,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国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金永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方明,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品菊,女,住宁国市。系宁国市诚信太阳能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廖建国,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与被告宁国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品菊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辉于2013年12月23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辉负担。审 判 长  石祖辉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 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