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小民初字第10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剑与刘武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剑,刘武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初字第1055-1号原告王剑,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付旭,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娜,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武洪,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剑诉被告刘武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剑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剑负担。审判员 宋志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