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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遂民二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浙江德安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德安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遂民二初字第191号原告浙江德安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科技园区科技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俞建德,公司总经理。被告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遂平县工人路14号。法定代表人郑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康春,系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德安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德安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德安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德安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70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原告浙江德安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