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民初字第4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美善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美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4273号原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公园路105号,组织机构代码为75362865-2。法定代表人许传兴,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跃和,系公司职员。被告金美善,身份不详,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美善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延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交,原告已预交50元。审判员 金 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曙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