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奎执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孙文德与山东国青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德,山东国青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奎执字第920号申请执行人孙文德。被执行人山东国青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玄武东街37号。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奎民一初字第5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磊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林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