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马民三终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孙新建与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楚江造船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家祺,孙新建,安徽楚江造船有限公司,闫家军,浙江金港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马民三终字第00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5463913-4。法定代表人:李文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联会。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何家祺(系何清之子),男,汉族,1983年8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英俊,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新建,男,汉族,1961年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梅启林,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安徽楚江造船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66793844-3。法定代表人:闫家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闫家军,男,汉族,1958年10月13日出生。上述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汤维林,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浙江金港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定国,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家祺因与被上诉人孙新建、原审被告安徽楚江造船有限公司、闫家军、浙江金港担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和县人民法院(2010)和民二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和县人民法院(2010)和民二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和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汪和平审 判 员 陈广金代理审判员 宋 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小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