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城民初字第30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民初字第3086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88年4月19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姜某某,女,生于1987年11月2日,汉族,农民,户藉所在地济南市。现住山东省文登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为民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通过网上聊天认识,2010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双方互不了解彼此的性格,婚后被告姜某某懒惰的性格暴露出来,虽经我和家人多次劝说,但被告姜某某仍我行我素,不听劝告。为此双方经常争吵,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要求:1、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姜某某负担。被告姜某某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2009年通过网络聊天认识,2010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王某某称原被告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可。自2011年起因被告姜某某经常上网不参加工作而发生矛盾。2012年5月因原告王某某考驾驶证,原被告又发生矛盾,被告姜某某离家回原藉,双方分居至今。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分居时间。原告王某某称双方无婚前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某某提供的结婚证,户口薄复印件、原告的当庭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网络聊天相识,但彼此间有一定的了解,有感情基础,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分居生活,但只要双方好好沟通,消除矛盾,还是有和好可能的。被告姜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300元,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为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